文章來源:不良資產研究院-乃菲莎律師團隊;作者:吳海平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2017年5月10日,銀監會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有關工作的通知》(銀監辦便函〔2017〕802號)(下稱“802號文”),這是繼銀監會2016年專門部署推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下稱“債委會”)制度后,并于2016年7月6日印發《關于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有關工作的通知》(銀監辦便函〔2016〕1196號) (下稱“1196號文”)之后,短短10個月內量身印發的第二個重要通知。
經過一年的運行,債委會制度內涵不斷擴展,運作體系基本形成,債委會成為當前去杠桿、防風險和支持實體經濟“調結構”重要抓手,對不良資產債務重組持續利好。
一、圖解債委會制度的形成與完善
二、圖解802號文內容
三、802號文重點內容詳細解讀
近年來,在中國經濟增速放緩和銀行信貸風險上升等壓力下,部分企業開始面臨融資難、銀行斷貸、抽貸等問題。為此,銀監會在2016年初提出組建債委會,全國各省市在銀行業債委會的籌建和運行上漸有成效,形成良好的實踐基礎,同時為適應國務院《關于積極穩妥降低杠桿率的意見》(國發〔2016〕54號)的需要,需進一步發揮債委會統一協調的作用。
(一)目的擴大:
802號文在1196號文“加強金融債權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增加了“化解企業債務危機,防范金融風險”的目的,5個目的中明確提出要利用債委會來化解企業債務危機,可以預想,在今后不良資產債務重組中,債委會將扮演更加積極重要的作用。
(二)突出工作重點
802號文從確定重點企業,厘清工作思路,在1196號文的基礎對債務重組實施條件進一步完善,并設置負面清單機制來突出工作重點,金融機構在具體債務重組中將具有更強的針對性與可操作性,有助于不良資產債務重組的順利開展。
(三)強化責任主體
相較于1196號文,802號文進一步優化了債委會工作機制,并明確各方責任,最為亮眼的是建立問責機制,債務重組中各家銀行訴求不統一,信息不對稱,行動不一致將得到大大改善,有助于債權銀行精準發力、分類施策,形成合力,助力不良資產債務重組,最大限度幫助企業解困。
(四)完善授權制度
802號文具化授權要求,并新增責任豁免,該等機制的有效執行,能有效解決銀行分支機構參與債委會的深度及執行債委會決議的力度和效率問題,提高不良資產債務重組的效率和成功率。
(五)穩定信貸支持
在債務重組過程中,保證債務企業的正常運營是債委會和各成員單位需要直面的現實問題。802號文沿1196號文繼續強調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一致行動,堅持“三穩定”的底線,并具化支持方式,為推動市場化債轉股提供保障,將拓寬不良資產債務重組方式與渠道。
(六)監管、運行保障和環境的營造
802號文還從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下明確各銀監局對債委會的“指導”、“協調”,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不干預具體事務,要求銀行業協會配合銀監局的相關工作;建立信息報告機制,與當地政府及時溝通;解決銀監局異地監管協同,司法銜接問題;要求資產管理公司(AMC)提供綜合金融服務,并明確地方AMC可以作為破產管理人,地方AMC在不良資產處置行業的專業經驗將直接引入債務重組中,有力的發揮地方AMC的專業優勢。802號文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保障債委會機制良好運行,并營造良好的債務重組環境將有力支持國務院關于“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的要求,為不良資產債務重組提供更加協同有力的平臺,不良資產債務重組持續利好。
參考:
李波,《債委會基本形成完整運作體系——兼談對<關于進一步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債委會有關工作的通知>的認識和理解》,來源:中國網http://finance.china.com.cn/roll/20170515/4213037.shtml?from=timeline&isappins
附錄:
關于進一步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有關工作的通知
銀監辦便函〔2017〕802號
(非公開版)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進一步加強金融債權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化解企業債務危機,防范金融風險,現就進一步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以下簡稱“債委會”)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工作重點。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金融債務規模較大、對區域性金融風險影響較大的困難企業,或者是國家確定的鋼鐵、煤炭等重點行業出現困難的大中型企業作為債委會工作重點。各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盡快摸清規模較大的困難企業的經營情況、資產負債情況及風險底數,按照風險的嚴重程度和區域的重要性進行排序,通過債委會工作機制,識別和判斷企業風險,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則制定風險化解方案。
需要進行金融債務重組的,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企業出現較為嚴重的財務困難或債務危機,預計不能償還到期金融債務;(二)企業產品或服務有較好的發展前景和市場份額,具有一定的重組價值;(三)企業發展符合國家產業和金融支持政策;(四)債務企業和債權銀行金融機構有債務重組意愿。
對于以下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決壓縮、退出相關貸款,盡快實現市場出清:(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落后產能企業;(二)環保、能耗、質量、安全生產、技術等不達標且整改無望的企業;(三)已經停產半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失去清償能力的“僵尸企業”。
二、強化主體責任。對列入工作重點的困難企業,盡快組建或完善債委會工作機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有關工作的通知》(銀監辦便函〔2016〕1196號)的要求,開展相關工作。債委會要切實負起主體責任,及時成立工作小組,積極推動債委會相關工作。主席行要切實負起主要責任,履行好債委會的發起、籌備、成立、日常運行及協調等責任。副主席行和其他成員要積極配合主席行工作。工作小組可以根據債委會的決定,收取一定運行費用。
三、完善授權制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改進內部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債委會相關工作的授權機制,將債委會工作納入銀行內部管理體系,做好總行向分行的授權工作,確保債委會高效、有序運作。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執行債委會的決議和要求,總行不得追究其相關責任。
四、穩定信貸支持。金融債務重組期間,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做到穩定預期、穩定信貸、穩定支持,一致行動,不得隨意停貸、抽貸;可通過必要的、風險可控的收回再貸、調整貸款利息、展期續貸、市場化債轉股等方式,最大限度的幫助困難企業實現解困。債務重組期間,為救助企業的需要,經債委會決議,可以采取穩定信貸的措施。
五、加強指導協調。各銀監局應依法加強對債委會的指導,對于債委會運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及時進行協調。各銀行業協會應積極配合銀監局的相關工作。
六、做好溝通報告。各銀監局要高度重視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工作,積極向當地政府報告困難企業的風險化解情況,會同地方政府、債委會共同商討重點企業的風險化解工作,逐戶制定風險化解方案。對風險化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銀監局應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七、加強監管協同。各銀監局之間要通力合作,協調異地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債委會,共同推進債委會工作。
八、做好司法銜接。對采取協議并司法重組方式,需要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債委會應與管轄法院進行溝通協調,尋求支持,主動參加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向法院推薦破產管理人;必要時,債委會可以向銀監局報告,由銀監局進行協調。
九、強化問責機制。符合債委會組建條件的困難企業涉及的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均要加入債委會,統一行動。對于不加入債委會、拒不執行債委會決議、拒不履行債務重組方案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影響債務重組順利推進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造成嚴重后果的,銀監會和銀監局可以采取約談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責令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等措施。
十、加強信息交流。銀監會直接監管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銀監會報告上一季度債委會工作情況;各銀監局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銀監會報告轄內上一季度債委會工作情況。銀監會適時編發債委會工作動態,指導各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工作,通報有關情況。
十一、做好綜合服務。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要積極與債委會開展合作,為合理降低債務企業杠桿率、化解企業債務危機提供綜合金融服務。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要積極爭取省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的支持,可以作為中介機構列入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單,發揮化解區域金融風險的作用。
十二、引導輿論宣傳。各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會同地方政府及時正面發聲,引導社會輿論,做好宣傳引導工作,避免不正當擾亂正常社會金融秩序。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