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訴訟、執行方式實現不良資產投資回現是不良資產行業傳統退出方式,也是一種基本的退出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出臺后,有相當一部分原來只需通過執行程序就可實現的處置回現不可避免地須在破產程序(包括重整程序)中解決。而這,將對不良資產行業的處置工作產生重大影響,并進而將在更大程度上影響不良資產行業回現與退出。因此,研究“執轉破”程序對不良資產行業的影響及其應采取的應對策略就顯得極其必要。
“執轉破”程序對處置工作的影響
從短期來看,由于“執轉破”程序運行剛起步、法院破產審判力量的嚴重不足、“執轉破”程序運行成本高昂以及其它制約因素的影響,真正通過“執轉破”程序實現處置的不良資產項目數量必然不多,因此,“執轉破”程序對不良資產行業處置工作的影響將不會太大。
從長期來看,由于上述“意見”已將“執轉破”程序提到了“貫徹中央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部署的重要舉措”的政治高度,另外隨著國家經濟下行壓力的持續加大因素的影響,再加上“執轉破”程序的逐步完善,將會有相當比例的不良資產項目需要通過破產程序才能實現回現,從而給不良資產處置、退出工作帶來重大影響。因此,需高度重視,妥善應對。
“執轉破”程序對不良資產處置工作的具體影響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影響處置周期。一般而言,不良資產處置周期是以訴訟、執行程序所需時間為基礎制定的,“執轉破”程序的運行將在普通的訴訟、執行程序的基礎上加入破產程序,從而將會大大拉長處置工作所需的處置周期,從而間接影響不良資產的投資回報率;2.影響回現金額。“執轉破”程序對回現金額的影響是雙面的,一方面“執轉破”程序的最終運行將會產生包括破產費用在內的一系列需要優先支付的費用,這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包括享有抵押權等優先權在內的債權的實際受償率,另一方面“執轉破”程序的運行有可能通過重整制度盤活負債企業從而使債權人獲得比原先更高的債權的實際受償率;3.影響處置模式。“執轉破”程序的運行將使一部分不良資產項目必須通過破產、重整的方式才有可能實現回收,而這將對傳統的以訴訟、和解、轉讓為主的不良資產處置模式帶來沖擊。當然,對不良資產經營者而言,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也是一個重大的歷史機遇。
“執轉破”程序的要件
“執轉破”程序所需的條件既是案件執行法院判斷是否移送的根本標準,也是受移送法院審查移送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應裁定受理的標準。“意見”中明確了執轉破程序的三個要件:
1.對象要件。執轉破的對象主要涉及執轉破程序的具體適用范圍。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執轉破應限于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案件,自然人和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無法適用執轉破程序。
2.意思表示要件。執轉破程序應經過被執行人或者至少一個申請執行人同意,即執行案件中必須至少有一個當事人明確同意,才能適用執轉破程序。此外,需要說明的是此處的同意既包括執行案件當事人的主動申請又包括執行法院征詢其意見時的書面同意,但是此處的同意在當事人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對的情況下,不能采取默示推定認定其同意,從而由執行法院主動啟動“執轉破”程序。在執行當事人均不同意移送破產審查的情況下,執行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啟動執轉破程序,此種情況下應按《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的規定處理。該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法院不予支持。
3.破產原因要件。由于“執轉破”程序也是破產程序啟動的一種方式,與普通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的要求相同,因此,在執行階段判斷是否應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時,必須《以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作為依據。該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因此,只要被執行人經強制執行,沒有財產或財產無法清償全部債務,一般可認定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就構成破產原因,即具備適用“執轉破”程序的實質要件。當然,執行法官在適用時,可以綜合執行階段所取得的相關證據對債務人是否具備破產原因進行具體判斷,并征求各申請人的意見。
應對的策略
1.區分不同情形,妥善應對。對于規模巨大的不良資產經營者而言,由于管理資產規模大,適用“執轉破”程序進行資產處置的項目較多,應當立即組建主管破產重整的專業團隊。對于中等規模的不良資產經營者,由于也將有適用“執轉破”程序進行資產處置的項目,可以考慮先行儲備破產重整方面的專業人才,為日后組建破產重整專業團隊打下基礎。對于小規模的不良資產經營者,也需高度重視,加強對“執轉破”程序的研究,為有效應對“執轉破”程序帶來的影響做好充分的準備。
2.應對“執轉破”程序的具體策略:1)加速推動訴訟進程,“落袋為安”。對于擁有抵押物及首封的資產項目資產方而言,因為適用“執轉破”程序將可能對資產方不利,因此,應加快推進訴訟進程,即時領款回現,防止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利用“執轉破”程序與資產方進行博弈,降低資產方項目債權的實際受償率。根據相關規定,通過以物抵債償還債務,以物抵債裁定已送達債權人的及執行法院已完成轉賬、匯款、現金交付的執行款,都屬于執行完畢財產,無需適用“執轉破”程序。此外,如執行法院擬推動“執轉破”程序的適用,資產方可以采取合法的方式,在法律的框架內不同意被執行人住所地法院適用破產程序進行處理。2)主動出擊,用好“執轉破”程序。對于那些資產方通過正常的執行程序無法實現回款或對回款金額不滿意的情形,資產方可以主動要求適用“執轉破”程序,并利用該程序與享有優先權的申請人進行博弈,要求對方在案款分配上作出一定的讓步,力爭獲得比較滿意的回款效果。
總之,“執轉破”程序適用、推廣將對不良資產行業處置、退出產生重大影響,對于不良資產經營者而言,應未雨綢繆、妥善應對。
(資料來源:轉載自資管小將;作者:羅杰奇 九信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