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許多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有一個現象引起了筆者的注意。那就是有許多企業在被宣告破產的時候,并不是真正的資不抵債,或者即使資不抵債,也僅僅是相對的,即本來負債率確實偏高,但進入破產程序后資產縮水嚴重,最終導致資不抵債。比如,某房企負債八千萬,現有資產價值一個億,如果進入破產程序,以拍賣、變賣的方式處理,資產縮水為五千萬或者更少,所以呈現為資不抵債的狀態,而債權人的債權也跟著縮水。而企業走向破產,有各種各樣的原因,如行業周期,或者是個人方式有問題,股東糾紛,等等。同樣的企業在不同的企業家手中,或者以不同的方式組合資產,資產評估方式和企業的結局都可能是不一樣的。那么,除了清算、破產、資產縮水,有沒有更好的債務處理方式呢?
筆者認為,債務重組基金或許是一個值得考慮的選擇。
一、破產重組基金的定義
首先,我想對債務重組基金做一個限定,是指以幫助破產或者瀕臨破產企業進行債務重組,以減輕企業債務、減少債權人損失,獲取合理利潤為目標的私募基金。
其次,我們應該明了一點,私募基金作為一種資本存在,其本質是追逐利潤的,是以利益最大化為訴求的,作為債務重組基金,如何平衡利潤與公益呢?本文試圖通過模式的構建來回答這一問題。
二、具有重組可能的債務特點
我們應該明白,并不是所有的債務都可以進行債務重組,所以,私募基金介入的債務組合,還必須具備以下幾個特點:
(一)債務人、債權人具有債務重組的意向;
(二)債務的杠桿率不至于太高,現有資產具有一定的價值,存在重組基礎。
(三)債務已經充分暴露,最好已經進入破產階段,隱藏債務的風險較小。
(四)債務回收路徑清晰,回收時間不應超過1年。
下面,為了方便論述,舉一例說明。
A房地產公司現有資產2億,所有負債基本已暴露,負債總額1.8億,負債率為90%,資產中,建成房地產1億,在建工程1億,公司尚有經營能力,但在建工程需繼續投資5000萬,建成后公司資產可增值3億至4億,現流動資產匱乏,無法繼續投資建設,企業的破產案件已在當地法院進入清算程序。
在這個案例中,如果企業進行破產清算,則2億資產會貶值至1億至1.5億之間,所有債權人的債務均可能受損。而如果追加投資5000萬,則所有債務均可清償,債務人甚至可以有所盈余。這種情況下,重組基金便可介入。重組方式如下:
(一)重組基金追加投資5000萬。
(二)債權人會議一致確認,重組基金投資的5000萬具有絕對優先權,即優先于之前的工程款、擔保債權、無擔保債權、政府稅收款等。【注:重組基金投資的5000萬不屬于共益債權,優先權如何確保,仍需進一步探討(對此,感謝陳東律師的指點)】
(三)重組基金的年化利率為24%(市場行情)。
(四)政府出具允許開工、銷售、辦理權屬證書、配合辦理抵押等承諾、會議紀要。
(五)重組基金有權指定工程承包人、監理人,有權監管所投資的資金。
(六)重組基金有權直接收取購房款,重組基金回收全部投資及利息以前,其他債權人不得再主張其債權。
三、債務重組基金的缺陷
在上述模式下,重組基金的債權得到充分保障,利潤也得到充分保障。但是問題在于,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債權人眾多,關系復雜,存在著各種不確定因素,重組基金可能隨時被套死在項目中,而基金公司則需要面對贖回風險,因此基金公司“爆倉”風險仍然極高,所以一般來說,沒有人會為了24%的利率承擔50%甚至100%的風險,而更高的利率往往又是債務人、債權人所不能承擔的。因此,完全按照上述模式,除非國家成立公益性的債務重組基金,否則實際上并沒有任何一家私募基金公司愿意從事這樣的業務。
因此,筆者認為,在上述模式之上,應再“嵌套”一個模式。即在債務重組基金這個第三方之外,再引入一個“第四方”。
四、資產管理公司的引入
這個“第四方”,應該是一個債務重組型的固定資產管理公司。下面再舉例說明。
在上面這個案例基礎上,假設固定資產管理公司持有固定資產7000萬,并將7000萬固定資產抵押給債務重組基金以獲得5000萬貸款,以固定資產抵押的利率實際低很多,一般僅為12%左右,而債務重組年化利率為24%,即資產管理公司的利差為12%,也就是說,如果項目成功,資產管理公司無需出資即獲得600萬的收入,其收益率為100%。為了進一步降低資產管理公司的風險,資產管理公司應該在上述六大重組條件基礎上增加一個條款:
如果建成后的物業滯銷,則建成物業過戶登記至資產管理公司名下。
增加此條款后,即使項目失敗,建成物業增值后成為資產管理公司新增資產,價值仍在,該公司并無損失,資產管理公司的風險就很低了。所以滯銷物業過戶條款是一個關鍵的條款。
結語
綜上所述,“債務重組基金+資產管理公司”的模式會是債務重組的理想模型,但就筆者觀察,除了四大國有資產處置公司外,目前中國還沒有一家成熟的破產企業債務重組私募基金,更沒有能夠運作破產企業債務重組的私營資產管理公司。本文所述“嵌套式”架構橫跨破產法、合同法(借款合同)、公司法(股權)、合伙企業法(基金)、物權法、擔保法等諸多領域,是對律師綜合能力的極大考驗,也是律師價值的極大體現,一名優秀的律師必將在其中體現出自己最寶貴的價值。
(資料來源:案案微信公眾號;作者:陳志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