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轉載自破產與重組研究中心微信公眾號
文章來源:中國商報
作者:李遠方
今年6月1日是我國企業破產法實施整整十周年的日子,隨著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相繼出臺以及探索破產審判方式改革試點工作的推動,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數量雖有所上升,但與工商部門每年注銷企業數量相比仍不匹配。
近年來,經濟工作的重點就是,要“更加注重運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法治辦法化解產能過剩,加大政策引導力度,完善企業退出機制”。去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更強調要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積極穩妥處置“僵尸企業”,司法部門要依法為實施市場化破產程序創造條件。為此,全國各地法院正積極探索新的審判機制,力爭將審理破產案件作為處置“僵尸企業”的重要抓手。
01 企業破產程序啟動難
企業破產程序“啟動難”,外部配套制度不健全也是主因,從而導致破產程序難以順利進行。我國企業破產法自 2007年6月1日實施以來,每年全國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數量很少。來自最高法院的數據顯示,企業破產法實施后,全國法院每年受理的企業破產案件數量,2008年、2009年為3000余件,2010年為2000余件,2011年至2013年均為2000件以下,2014年為2031件,2015年為3568件。與之相對應的是,每年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企業數量均在 35萬戶以上,2014年達到50萬余戶。但與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相比,我國適用破產程序的企業數量不足美國的0.2%,不足西歐全部國家的1.16%。可以看出,我國企業破產法律制度在市場主體退出方面的功能遠未發揮,企業破產程序確實存在“啟動難”問題。
最高法院的數據還顯示,2014年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我國平均每天新增企業1.08萬戶,但成立后能夠存活5年的企業比例為68.9%,存活9年的企業比例僅為49.6%,近一半企業的年齡在 5年以下,不少企業成立二三年即債務纏身、經營乏力。此時,很多企業采用民間高利貸這種“飲鴆止渴”的方式來緩解負擔、維系生計,或者企業主采用“跑路”方式棄企逃債。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過調研發現,破產觀念滯后,使得破產程序尚未成為經濟主體常態退出方式。從債務人層面看,債務人對破產制度的止損和再生功能缺乏正確認識,企業在資不抵債時,往往采用民間高利貸方式來緩解負擔,或者簡單采取“跑路”的方式躲避債務,導致大量“僵尸企業”、“休眠企業”占用有限的經濟資源和市場空間。當然,也有企業擔心破產會暴露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不規范問題而選擇堅決不破產。
此外,從債權人層面看,債權人亦未能充分認識破產制度對債權人的平等保護功能。債權人慣常通過“搶先執行”的方式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先到先得”,對于已經資不抵債的企業缺乏申請破產意識。同時,債權人對于“缺乏清償能力”這一破產啟動條件未能及時運用,往往在對債務人執行不力之后才申請破產,更多的是變成了“執行難”問題。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破產程序“啟動難”,企業破產的外部配套制度不健全也是主因,從而導致破產程序難以順利進行。很多企業因無力支付管理人報酬等破產費用,令破產程序難以啟動。當前的破產程序中還缺乏稅收優惠制度,破產企業有限的財產被稅務機關按照普通稅收標準收取,這會降低債權人啟動破產程序的意愿。類似配套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還較多。審判機制有待完善在審理破產案件過程中,資產處置和變現困難是較大難題。
北京一中院認為,破產企業經營管理混亂不但加重了“管理人”清收資產難度,同時也加大了破產案件審理難度。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管理人往往面臨紛繁復雜的債權問題:有的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不規范,內部隨意支取;有的外部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或缺乏原始憑證等,導致基本的債權追索條件都不具備;部分企業由于內部矛盾累積導致公司治理陷入僵局,公司高管拒絕向管理人移交賬冊、公章等關鍵資料,或不配合管理人的詢問及調查,導致管理人清收、核對企業財產難度加大,債務人真實財產狀況難以辨明,破產費用提高,衍生訴訟增多,審理周期延長。
中國商報記者了解到,北京一中院在前期政策性破產案件中,平均審理時間為463天。后期市場化破產案件逐漸增多,出現 10家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的破產企業,包括房地產、金融租賃等涉眾企業和知名企業,這類案件不僅利益主體關系復雜、資產清收困難、資產處置不暢、衍生訴訟多,且由于缺乏政策托底,在職工安置、破產費用墊付、企業注銷等方面均面臨更大壓力,管理人亦容易因為經費緊缺工作積極性不高。
在處理破產案件過程中,政府和法院對接協調機制也有待完善。目前破產案件審理中的協調對接仍處于個案協調、一事一議的應急協調狀態,工作的連續性不強,就某類破產案件中反映出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府院之間形成統一的規范性意見較少。溝通協調多是因為對破產審判中某個問題的解決或事實的調查需要相關部門的支持配合,尚未建立常態溝通協調機制。對矛盾糾紛的應對解決較多,對糾紛發生的原因以及防范措施等協調較少。
此外,法院還認為,在審理破產案件過程中,資產處置和變現困難是最大難題。破產企業的財產多為不良資產。大部分破產企業的流動資產很少,主要是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等非流動資產。這些資產的評估價值通常高于變現的實際價值,市場購買意愿不強,拍賣難度較大。有的破產企業的房屋、土地等權屬狀況混亂,或者因歷史原因難以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導致財產處置和變現困難。
在政策性破產案件中,需要由相關部門人員組成清算組擔任管理人。然而,管理人制度作為“舶來品”在運行之初尚未成熟,管理人素質能力差異較大,部分管理人接觸破產案件數量較少、專業知識不足、經驗積累不夠,在是否追收對外債權、是否追究股東責任、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等方面往往依賴法院的決定。
02 法院要當“生病企業”醫院
破產程序可以針對不同“僵尸企業”情況分別采取措施,徹底有效解決“僵尸企業”引發的各種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表示,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時首先要改變思路,要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把法院辦成“生病企業”的醫院,讓企業愿意到法院來,通過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通過資源重新配置重獲生機,重返市場經濟的舞臺。人民法院要樹立服務意識,不能只考慮審結案件,還要考慮讓企業通過破產程序得到重生。
就救治功能來講,破產程序可以針對不同“僵尸企業”情況分別采取措施,徹底有效解決“僵尸企業”引發的各種問題。實際上,形成“僵尸企業”的原因不一,“僵尸”癥狀也是多樣。有的“僵尸企業”雖喪失盈利能力或清償能力,但仍具有運營價值,對這類企業,就要積極適用重整、和解程序,幫助改善經營、更新營業,從而消除僵尸癥狀、實現良性發展。有的“僵尸企業”已沒有運營價值,就要促使其盡快退出市場,釋放生產要素。無論對“僵尸企業”采取重整、和解還是清算,都是依法對“僵尸企業”進行的處置,都可以將這些企業產生的矛盾糾紛一并納入法律程序積極解決,切實避免“僵尸企業”問題在企業內部發酵、矛盾逐步疊加。
要辦好這個“醫院”來救治“生病企業”,真正達到多兼并重組的目標,就要建立破產重整企業識別機制。通過機制要識別企業類型,如果企業資金鏈斷裂、流動性吃緊,但企業生產的產品適銷對路、市場前景廣闊,法院要積極通過破產重整、和解促進企業債務重組,化解企業債務危機。另外,對那些技術水平低、發展前景差、環境資源消耗大、不宜再保留的“僵尸企業”,法院要及時進行破產清算,使企業和產能依法有序退出市場。當然,建立識別機制只是一個原則要求,具體怎么識別,需要在審判實踐中分析探索。
杜萬華還強調,處置“僵尸企業”關系到妥善處理企業退出和產能化解所引發的國有資產保護、金融安全維護、職工安置和再就業保障、非公經濟平等保護等一系列問題。應建立黨委領導下的政府和法院統一協調工作機制,由該協調機制來統籌企業清算、破產相關工作,保障處置工作有序開展、穩妥推進,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同時,要建立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平臺機制。讓有資金、有專利技術、懂經營管理的企業或專門人才了解、參與企業重整,勢必提高破產企業的重整率,真正把人民法院辦成“生病企業”的醫院。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已啟動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平臺建設工作,圍繞解決破產重整企業的融資難、提升破產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解決破產案件“受理難”、引導公眾全面正確認識企業破產法制這四個目標,著力搭建上下聯通、面向世界的破產重整信息平臺。信息平臺將對全國各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實現全覆蓋,并將于今年8月1日上線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