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轉載自中國注冊會計師非執業會員版2016年10期
作者:張小靜
作者單位:河南經貿職業學院
摘要:
不良債權處置是上市企業一種高效、經濟的資產處置模式,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健發展有著十分重要意義。隨著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而誘發的經濟糾紛 持續增多,此類問題因其社會影響廣泛而引起學術界廣泛關注。通過梳理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處置上市企業不良債權的脈絡,本文分析了國 內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并據此提出防范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風險的法律策略,即建立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的法律觀念、健全上市企 業不良債權處置法律風險防御系統、完善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的法律機制、設定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追責機制。
一、引言
自上世紀80年代末,資本流動速率不斷加快,金融全球化發展快速推進,諸多國家和地區持續累積的巨額不良債權直接影響到了企業的安全與穩定,進而在世界范圍內引發了經濟危機。清理金融體系中的不良債權、防范企業的法律風險,己逐步成為一個持續擴大的國際金融潮流。
當前,國內上市企業金融體系中同樣也累積了大量的不良債權,巨大數額的不良債權己經嚴重影響到我國的市場化發展進程。為了解決日漸嚴峻的上市企業不良債權問題,我國政府在1999年成立了華融、東方、長城、信達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口管理、集中接收與處置上市企業不 良債權,經過17年的運作,國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模式擁有了自身的特色,在應對上市企業不良債權問題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 我國資產管理公司有其特定的成立背景及成立目的,對于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運作中的一些法律問題還存在諸多模糊的認知,相關的理論研究仍比較欠缺。為了進一步澄清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過程中對法律的模糊認知,本文以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華融分公司)為例,對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和法律風險的問題進行分析,試圖為國內資產管理公司及時有效地處置上市企業不良債權,化解企業法律風險,提供法律支持與論證。
二、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實例分析
(一)案例簡介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經由一連串積極的運作,促成了HG化工股份企業通過承債模式并購了浙江華融的債務企業-SJ塑膠有限公司。此實例過程最大的特點就是整個債權處置進程并不是由并購方或是被并購方來運作的,而是經由被并購方的債權人來推動完成的。 此次不良債權處置,幫助河北華融公司實現了不良債權最大化、快速回收。在盤活債務企業不良債權的同時,浙江華融還憑借咨詢管理等一系列手段幫助先前債務企業贏得了新的發展契機,同時也探索出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的新模式。
因為涉及到企業商業秘密問題, 本研究中對涉及到的上市企業的名稱及有關信息做了相應的修改。SJ塑膠有限公司是成立于2003年的中港合資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企業主營業務為各類塑膠膜片產品的生產與銷售,包括各類證件卡、公交卡以及銀行卡的基材生產與銷售。2005年SJ 塑膠有限公司引進了德國先進的PVC技術生產線,2008年獲取了“高新 技術公司”的資格認證,2009年各類塑膠卡片銷售額達當地市場總銷總值90%。但是,由于其引進先進設備的資金主要源自于銀行借款,且在投產之后業績量一直沒有達到設計生產能力,SJ塑膠有限公司開始出現資不抵 債的窘迫局面,截止2010年6月份,企業賬面負債額高達15120萬元,凈資產額為2540萬元,資產負債率達120%。
浙江華融資產管理分公司接收了工行對SJ塑膠有限公司的債權本金5912萬元,外加利息,截止2011年底,浙江華融整體債權額達12333萬元。針對SJ公司歷史債務累累,但技 術設備先進、行業前景廣闊的特點, 浙江華融并沒有采用單純的追償方式,而是積極進行業務創新,對多元化的企業重組展開投資,接軌國際慣例,嚴格依照市場化運作的模式與原則,成功設計出對SJ公司的創新性業務模式:企業并購重組,外加咨詢管理。具體體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方面,經由對SJ公司的重組運作,收回不良貸款全額本金5912萬元,并收回278萬元利息。同時,還幫助SJ公司擺脫了困局、重獲新生,使其不良債權得到了更穩妥的處置,實現了社會 與經濟效益的“雙贏”。另一方面,為SJ公司新的投資人和管理者提供問 題診斷、咨詢管理等服務,幫助SJ公 司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確立起真正的 現代企業資產管理機制,不斷提升企業經營管理能力。這些服務業務也為浙江華融分公司實現了近60萬元的投資收益,使得浙江華融分公司提供的咨詢管理工作得到了經濟回報。
(二)不良債權處置方式
1. 企業重組處置方式。浙江華融分公司重新配置SJ公司的資產、技術、勞動力、管理等資源,通過咨詢途徑,輔助SJ公司建構起新的生產運營模式,提高企業管理績效、完善資產管理機制,使SJ公司在償還債務過程中仍然保持核心競爭優勢,極大程度上保留了企業的長期盈利能力。
2. 依法追索催收處置方式,債權轉讓處置方式。浙江華融分公司將“債權讓與”,也就是說在不更改原合同內容的前提下進行了合同轉讓,將SJ公司的部分債權經由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實現了債權的流動和債權本金利息回收。
3. 以物抵債處置方式。浙江華融分公司在評估之后,認定SJ公司很難以現金貨幣償還本息,所以將SJ公司的設備和其他固定資產估價后轉讓所有權,使得企業資產風險降低,又保留了設備和其他固定資產的使用權, 以便維持企業的長期生產運營。
4. 呆賬核銷處置方式。浙江華融分公司按其所承擔風險及損失的所有資產的相應比例計提準備金,用來彌補浙江華融分公司由于各種原因所造成的呆賬損失。
三、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一)債務重組處置方式中的法律風險
1. 企業借貸款的展期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法律風險?!顿J款通則》中明確規定了企業的長、中、短期貸款展期時限,比如長期貸款展期時間累計不能多于三年;中期貸款展期時間累計不能超出原貸款時限的1/2;短期貸款展期時間累計不能超出原有貸款的時限。
2. 變更主合同致使脫保的法律風險。在《擔保法》中規定了變更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簽訂合同的時刻,需獲取保證人書面上的同意,但是如果沒有得到保證人書面上的同意,保證人便不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稉7ń忉尅分赋?主合同當事人協商以新貸款償還舊貸款,除保證人知曉或者應當知曉之外,保證人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債權轉讓處置方式中的法律風險
1. 受讓主體不合乎規矩的法律風險?!蛾P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與《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兩個文件中, 對企業債權受讓主體進行了嚴格規定:公務員、司法干警、金融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會計人員、資產管理企業工作人員、評估師、律師等中介機構關聯人員不得變相購買企業的不良債權。上市企業債權轉讓處置時需要 將上述受讓主體排除在外。
2. 轉讓處置不良債權范圍的法律風險?!督鹑谄髽I不良債權批量轉讓管理辦法》條文與《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條文中均規定,擔保人員與債務人員或者是國家機構的不良債權;由國務院準批納入國內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計劃的公司債權;軍工及國防部等波及國家安危與敏感性訊息的債權;個人借貸,在借貸合同或者是在擔保合同范圍內有限制轉讓處 置條款的債權,等等,上述債權不能進行公開轉讓處置。
3. 違背規定程序私自轉讓處置不良債權的法律風險。《金融企業不良債權批量轉讓管理辦法》中明確指明,金融企業向社會投資人、資產管理企業轉讓處置不良貸款債權,需要采用公開拍賣等形式進行處置,進而形成資產公允的價值,受社會輿論的監督。需要報告給社會監管部門或派出所,接受相應的檢查與監督檢查。在《合同法》中規定,轉讓處置不良債務權利的債權人,需要告知債務人,倘若沒有通知到,該處置將對債務人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在實踐操 作進程中,需要憑借三方訂立不良債權轉讓處置協議或是書面上進行通知的形式,必要時需要采取公證化形式來證明法律效力。
4. 競拍與招、投標等流程不合法的法律風險。一方面,不良債權競 拍信息不對稱化的風險。在《拍賣法》中規定了委托人需要向拍賣人闡明拍賣標的的出處及缺陷。如若沒有說明而損害到買受人的利益,買受人可以向拍賣人索要相應的損失賠償。實際中,債務人為阻止債權上市企業 成功處置不良債權,通常會運用民法中“買賣不過租賃”的相關原則,并惡意串通第三人,將租賃協議倒簽, 展開“假租賃”的活動。企業在拍賣委托之前要充分闡明此類債權的瑕疵,防止影響到拍賣的實效性。另一方面,招、投標程序不合法的風險?!墩袠送稑朔▽嵤l例》以及《招標投標法》中指明了招、投、開、評以及中標的各類流程,上市企業以招標形式轉讓其不良債權,倘若違反上述 指定,就有可能發生不良債權轉讓處 置無效的風險。
5. 不良債權轉讓后保證責任瑕疵 而誘發糾紛的法律風險?!稉7ń忉尅分嘘U明,在保證責任瑕疵期間, 倘若有債權人依法把不良債權處置給第三人的,那么其保證債權也需要同時轉讓,在原擔保保證的范圍之內保證人要對受讓人承擔起保證責任。但是事先債權人與保證人約定只是對指定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那么保證人便不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倘若免除保證責任,就很容易引起上市企業 與受讓方之間的紛爭。
(三)以物抵債處置方式中的法律風險
1. 抵債物資違規的法律風險。有關法律規定以下十種財產不能用于企業以物抵債處置方式中,例如:流通物資;應繳與欠繳的各類稅款及費用已經等于、接近或者是高于其相應資產價值的物資;權屬不明晰或者是有爭議的物資;殘損、變質、偽劣又或者是保管、儲存時限比較短的物資; 物資已經質押或者是抵給第三方,且質押或抵押價值毫無剩余的物資;依法被監管、凍結、扣押的轉讓物資; 生活設備、科教文衛等公益性資產。
2. 抵債物資未及時處置的風險。企業由于行使質押權、抵壓權所獲取的股權或不動資產,處置時間需界定在自取得之日起的兩年內,除去股權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權利需在其有效時限內盡快處置,動產則自取得日起至一年之內需要予以處置。
(四)呆賬核銷處置方式中的法律風險
1. 股權或者債權核銷范圍違規的法律風險。在《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中規定以下五類股權或者債權核銷不能進行核銷處置:擔?;蚪杩钫哂薪洕芰韮斶€,金融企業沒有依照規定執行必要措施與履行必要程序追償的不良債權;違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用多重形式懸空或者是 逃廢的金融企業不良債權;由于政府行政干預導致懸空或者是逃廢的金融企業不良債權;金融企業沒有向擔保者、借款人追償的不良債權;其余不應該核銷的金融企業不良債權。
2. 不符合呆賬核銷條件及流程的法律風險?!督鹑谄髽I呆賬核銷管理辦法》還對平常債權或股權、助學貸款以及銀行卡透支項款的呆賬核銷規則進行了規定,此外,還規定了不良債權呆賬核銷認定所需要的相關材料,上市企業需嚴格遵守法規、 政策,應做到應該核實的核實,不隱瞞、不謊報、不長期掛賬或遮蓋企業的不良債權,進而規避上市企業呆賬核銷過程的違規法律風險。
四、對策建議
(一)樹立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的法律觀念
上市企業不良債權是否能夠得到科學、合理地處置,主要在于上市企業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觀念是否順應企業發展的需要。現階段,轉變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法律風險觀念就需要處理好其不良債權處置及法律風險管理之間的辨證關系,而核心在于堅持差異化處置的原則,不但要實現差 別化處置不同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法律風險管理,同時還需凸顯因地制宜及分門別類防范的差異化,針對上市企業不同類別的不良債權,在處置法律風險防御工作上進行差別對待。
(二)健全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法律風險防御系統
國外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的實踐經驗顯示,不管采取何種方式來處置企業的不良債權,健全的法律風險防御系統均是不可或缺的,它是上市企業不良資產順利處置的根本依據。比如,《資產流動化法》規定有關不良債權流動需要方面的內容,企業并購需要《會計法》及《破產法》等管制與規范。如若沒有健全的法律風險防御系統,上市企業不良資產的處置就會欠缺相應的法律依據,很難順利開展。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法律風險防范系統是一個具有完整性的有機整體,需要包含全部的領域及業務,所有業務地區及部門都需要執行,防范上市企業不良資產處置法律風險的“死角”。
(三)完善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的法律機制
從實際上來講,國內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面臨著一連串的現實性問題,進一步完善國內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的法律機制是很有必要的。第一,需要制定與更改相關民、商、事法律法規。國內上市企業司法實踐過程中,在上市企業涉訟事件中,上市企業敗訴的比例相當大,在這之中 與當下法律的不足有很大的關系。比如,抵押機制、主體法人、訴訟效率等方面的不完善,通常會成為債務者“合法化”逃避債務的主要緣由,所以說,要加快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的法律機制的完善步伐。第二,就執行起來比較困難的狀況,需盡快推出強制性執行法制,幫助法院解決執行途徑少、執行秩序混亂和司法權威性偏低等問題。第三,對在推行證券化、債權轉為股權、吸納外資的創新業務中,可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法律風險障礙,故而需要盡快總結,提出各類相關建議。
(四)設定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追責機制
在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過程中,要在人力、物力、財力等維度給予合理的傾斜,制定出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專門的管理方法。此外,企業內部不良債權出現的源頭是上市企業的不良經營,要降低其不良債權處置的法律風險,關鍵點在于設定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追責機制,將企業不良債權處置進程納入到社會的監督系統中去。與此同時,還需對上市企業不良債權的不當處置行徑確立起責任追責機制,進而為上市企業提供良好的不良債權的處置法律環境。近期,為了更好地解決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問題,國內也進行了一些新的嘗試,同時也取得了階段性研究成就。然而,從長遠上來講,上市企業原有的不良債權處置方法需逐漸納入到法制化發展道路中去,在取得一定時間經驗之后,依舊需要著手完善上市企業不良債權處置追責機制。